一、修訂背景
2015年4月,我廳印發《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建市〔2015〕68號)。隨著國家和省有關“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原《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的部分內容與現行的政策法規存在不適宜之處,需要進一步修訂。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我廳對《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過程
在《實施細則》修訂過程中,我廳征求了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并廣泛征求了市場主體意見。對征求的意見,我廳進行了認真修改完善。為適應“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提高修訂工作質量,我廳先后2次召開廳長辦公會,審議《實施細則》修訂稿,并于8月25日正式印發實施。
三、主要修訂內容
原《實施細則》共23條,修改后的《實施細則》共24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秾嵤┘殑t》的適用范圍遵循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城鎮市政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活動適用于本細則。新增第三條,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涵蓋類型分別進行了細化,有利于提高《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
(二)關于辦理系統。鑒于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已實現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辦理施工許可,為做好《實施細則》修訂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銜接,《實施細則》增加第五條,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依托市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本行政區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業務系統,并將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數據同步傳送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管系統。
(三)關于許可條件。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的規定,《實施細則》第九條列舉了辦理施工許可的條件。為精簡申報材料,減輕申請人負擔,提升審批效能,《實施細則》第九條增加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已前期提交或通過相關部門信息系統能共享的,可不再提供。
(四)關于辦理程序。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實施細則》第十條明確了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程序,并將施工許可證辦理時限由原《實施細則》確定的15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為規范發證機關行為,加強房建和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本條增加規定:發證機關不得對法定范圍以外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
(五)關于事后監管。為加強施工許可證核發事后監管,《實施細則》明確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違規擅自變更、長期不到崗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六)關于具體實施辦法制定。為充分發揮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屬地監管作用,《實施細則》增加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備案。
同時,《實施細則》還對主管部門職責、施工許可電子證照、施工許可證編號管理、中止施工及恢復施工有關要求等作了明確規定。